新北市立重陽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109年9月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 依據: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辦理。
二、 目的:為有效管理教職員工生及校外人士在校使用行動載具(行動載具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
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),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,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
訂定本要點。
三、 申請程序:學生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後,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。
四、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六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五、 使用時間:行動載具學生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:上午8點以前。放學以後。
六、 管理方式:
(一)禁止使用時段一律關機(上午08:00—放學時間)。
(二)上課期間,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,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(電話為29826272轉171)或導師辦公
室,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,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同學。
(三) 不得利用學校電源實施行動載具充電。
七、 違規處置:
(一)凡違反上述規定者,經勸導後再犯則處以愛校服務,累犯者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,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其它未按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… 等等),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處置。
(三)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,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力,並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
八、 其他:
(一)在公共場合使用行動載具時,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。
(二)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,如有需要帶行動載具者,必須妥慎保管,遺失自行負責。
(三)學校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九、 本管理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,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